(4)和化权利-汉语权利=权力。
在实践中如何在一国下面将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制度组合在一起,就必须依赖于法律制度来明确和加以保障。26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只有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一国两制的实践规律,才能确保一国两制事业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行稳致远。
基于现行宪法规定所蕴涵的上述宪理,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3条第一款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的规定,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习近平主席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五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指出:香港回归祖国,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建立起以一国两制方针为根本遵循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特别是基本法来自于宪法,同时基本法的内涵需要通过宪法来进行有效的释义,故当基本法不能很好协调特别行政区的法理与政理关系、法理不能很好地实现政理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时,就必须求助于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中所蕴涵的宪理。为了实施基本法等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律法规,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应当依法履行自身的法律义务。一国两制的政治构想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必须要通过法律来设计具体可行的制度来保证一国范围内的两制获得并行不悖有效生存的法律时空。
所以,试图通过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重要性来取代现行宪法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规定的最高法律权威,这种认识在宪理上是站不住脚的。习近平主席对维护特别行政区繁荣发展的宪法职责以及加强特别行政区制度建设的宪理作了深刻地阐述。应当说,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效能优先主义,不利于数字化与法治化的融合,会导致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割裂。
数字政府广泛运用数字技术进行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海量数据被大规模收集和使用,而政府掌控的数据越多,公民隐私权被侵犯的风险就越大。在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不能因为数字技术能带来便捷、高效、经济,而牺牲对相对人更多的权益保障。大多数人更愿意使用高效便捷的数字服务,并不能成为强制所有人使用线上服务的正当理由。更为糟糕的是,权力与资本结合极易导致政企合谋、贪污腐败、监管俘获,最终会对人权造成毁灭性影响。
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的权力技术化,必然导致技术权力化。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11条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三、数字政府建设的价值追求:回归正义与人权有效应对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法治化挑战,防止数字政府建设偏航,需要厘清数字政府建设的价值追求。数字政府不仅负有不侵犯人权的消极义务,更负有主动运用数字技术促进社会公正的积极义务。数字嗜利的本性使得数字资本从技术层面的信息控制和技术内嵌,不断侵蚀扩张到包括决策和政策执行在内的政府权力运行全过程,导致数字政府结构异化、履职受限、行为效率下降等问题。我国电子政府建设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最初表现为无纸化办公政府上网办公自动化等形态。
数字政府建设必须全面回应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超越以技术为中心的效率提升观念,应注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数字化转型中公共价值的提升。对于事实比较简单、清晰,易于数据化、要素化、类别化的事项,可以通过自动化系统完成。数据库的技术统治模式模糊了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界限,实现了对人无时无刻的全面监视和规训,互联网超级全景监狱由此形成。数字政府建设应当以人为本,必须始终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就是为了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
然而,即使设计出某种形式的能够完全恢复自动决策正当程序的法律和技术系统,全面转向自动化仍可能通过取代专业知识和自由裁量权而破坏行政国家的正当性。技术性正当程序强调,应当恢复、拓展行政程序中的反馈渠道和协商空间,将公共自主性还给行政相对人。
2002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首次对电子政务建设的原则、主要目标、主要措施等进行了系统规定,标志着我国电子政务进入全面建设阶段。第三次工业革命中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经济社会结构和人类生活方式。
数字人权是公民在数字空间中的根本性权利,不是对传统人权的全面取代,而是同传统人权并列的新兴人权。人民是国家治理的主体,而不是被治理、被管理、被管控的客体。2018年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18—2020年)》较早使用了数字政府一词,该规划对数字政府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第二代人权发源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主要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旨在反对资本剥削和促进共同富裕。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指出不少老年人不会上网、不会使用智能手机,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日益凸显。 【摘要】数字政府建设在大幅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同时,可能导致新型的数字官僚主义。
实证研究表明,在年龄层面,中年群体对数字政府的使用率及易用性评价均高于老年与青少年群体。传统的正当程序已无法完全有效适用于数字政府,需要以技术性正当程序有效规范日益扩张的数字权力。
(二)同步建构数字人权体系数字技术日趋先进,数字政府权力日益强大,只有及时确认并有效保障新兴数字人权,才能有效制约数字利维坦,并使其积极行善。数字人权不是传统人权的数字化,而是数字时代网络空间的新兴人权。
四是告知权、陈述权、申辩权、参与权等程序性权利被剥夺。第三代人权发源于二战后反殖民运动时期,主要为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旨在反对国家霸权。
无论是否属于自动化系统做出的决策,都应保障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只要符合听证条件,都应举行有效的听证。数字政府运作中的无纸化、非现场化、自动化特点,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极易导致相对人程序权利的克减,由此也造成公民相关实体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电子政府建设以信息化为重心,注重运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而实现供给侧改革。《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
一旦数字政府建设以提升治理效能为中心,就容易忽视人的主体地位,导致人权价值被漠视。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必须以具有透明度和可问责性作为主要目标,应当向公众发布能揭示自动化系统工作原理的源代码,在自动化系统启动之前、实施期间以及每次改变时进行严格测试,探索让公众参与自动化决策系统建设的途径,避免将未经过正式或非正式规则制定程序的政策自动化。
然而,数字政府建设中国家机关广泛运用数字技术,政府数字权力日益扩张,但数字人权却未得到及时确认和保障。数字政府呈现了未来政府的新特质,但无论政府的治理模式如何转型,其必然处在法治政府的延长线上。
人类社会生活之所以是属于人的,就是因为它无处不包含着价值因素,无处不存在着价值评价和价值判断。参与数字政府建设使互联网企业获得了公共治理权限,但企业天生的逐利性同数字政府所追求的公共性之间存在冲突,政企合作面临公私角色冲突、主次角色差距和放管角色模糊等问题。
2021年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专章部署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要求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治理流程再造和模式优化,不断提高决策科学性和服务效率。人权不能再仅仅建立在传统自然人的基础上,它在很大程度上也要建立在数字化的信息人基础上。当公民的行踪、财产都失去了物理遮拦,甚至一个轻微违法行为也会被随时发现和自动化处理,公民自由和权利也难免会受到不合理的限缩与控制。例如,电子警察将传统街道执法空间改造成一个全景敞视的规训平台,大幅提高了交通违章查处效率且解放了警力,但非现场执法的时空异步性导致违章信息告知滞后,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得不到保障。
正当程序要求对个人产生不利影响的人类决策,必须说明理由。在实践中,很多地方的公职人员仍然只是把数字政府建设看成是单纯的技术应用,而不是服务内容和方式的转变。
如果数字政府建设过度追求工具理性,忽视数字化与法治化的融合,最终必将导致价值理性受损。尽管多年的电子政府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但电子与政务存在两张皮现象,电子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明显弱于自我服务。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理念不足以保护数字时代公民的隐私,即使公职人员不进入公民住宅,但通过运用监听、监控、窃取等数字技术,也可能有效知晓个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行政机关应向听证官明确说明自动化系统是易犯错的,应要求听证官详细解释他们对自动化系统的依赖程度。